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称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浙江省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资质标准》(下称浙江省标准),现将有关政策性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和《细则》关于“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的规定不属于禁止性的规定。
二、非测绘专业毕业,被评审为测绘专业和由非测绘专业技术职称转评为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须经省测绘局组织的测绘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方能认可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非测绘专业毕业,被评审为测绘专业初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市测绘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测绘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考试。
三、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取得测绘专业学历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技术人员可以计入高一级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认定方法如下:
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7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4年以上的人员可认定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测绘或测绘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但未取得技术职称的人员可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在符合国家标准中相应资质等级专业标准所规定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对某些专业业务范围,其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数量根据所申请不同的专业业务范围按下列标准确定:
㈠大地测量专业
甲级:大地测量专业高级工程师2名,工程师2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
乙级:大地测量专业工程师3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
测绘工程专业毕业,成绩单中包含大地测量相关课程的,可视为大地测量专业。
㈡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
甲级:航测专业高级工程师2名、航测专业工程师3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乙级:航测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航测专业工程师2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㈢房产测绘专业
申请房产面积测算业务应有参加省测绘局、省建设厅或者其委托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申请甲、乙级房产测绘专业房产面积测算业务的按以下标准核定:
甲级:培训考核合格人员10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乙级:培训考核合格人员8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㈣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
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范围中的摄影测量数据处理和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测绘项目的,必须有航空摄影与遥感专业的技术人员。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范围其他测绘项目的按以下标准核定:
甲级:软件工程类计算机或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10名(其中有3名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乙级:软件工程类计算机或地理信息系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6名(其中有2名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高、中级资格(水平)考试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同时取得测绘、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可视为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技术人员。
㈤地图编制专业
甲级:地图编制专业高级工程师2名、地图编制专业工程师4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乙级:地图编制专业工程师2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㈥海洋测绘专业
甲级:海洋测绘或水利工程(从事海洋测绘5年以上)专业高级工程师3名、海洋测绘专业或水利工程(从事海洋测绘5年以上)专业工程师3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乙级:海洋测绘专业或水利工程(从事海洋测绘5年以上)专业高级工程师1名、海洋测绘专业或水利工程(从事海洋测绘5年以上)专业工程师1名,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软件。
六、对新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查,甲、乙级测绘单位执行国家标准,丙、丁级和质量检验机构执行浙江省标准。
对2009年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审查,甲、乙级测绘单位执行国家标准。丙级测绘单位和质量检验机构执行浙江省标准。丁级测绘单位达到浙江省标准的,执行浙江省标准,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达不到浙江省标准的,可执行国家标准,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2年,按原证载内容核定业务范围和限额。
七、测绘单位复审换证中延续申请房产面积测算业务的,必须有至少2名技术人员参加省测绘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其委托组织的房产测绘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八、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规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比例,指的是高、中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占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比例,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占技术人员要求总数的比例。
九、聘用失业、退伍、转业、提前退休、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情况的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上述有关材料的人员、兼职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计入申请相应等级最低标准技术人员数量。
十、现场检查证实累计2次不在工作岗位的技术人员,不列入技术人员数量。
十一、互联网地图服务是指在已有的电子地图基础上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仅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而不具有地图编制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地图编制业务。
十二、只申请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中部分业务的单位,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根据所申请业务确定。
十三、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测绘局关于测绘资质审查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浙测[2004]10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测绘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